内地判决/仲裁裁决交互执行

 

按照香港现行法律规定,在2024年1月28日或之前颁布的内地法院判决,若合乎《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条例》」)下定义和规定,经香港法院登记后,便等同于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在香港执行。

以下是展睿合作香港律师对于在香港执行国内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相关工作介绍:

登记(认可)内地判决

  • 在香港登记认可国内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第一步程序:
    申请人单方面向法院(即不需要通知对方)申请登记认可内地判决/裁决。律师工作包括:
    审阅相关国内法院/仲裁文件;
    与客户沟通联络作咨询;
    考虑可按香港法律登记国内判决/裁决的可行性;
    草拟所需文件以向香港法院提出单方申请(Ex-parte Application)登记该国内生效判决。
  • 假如被申请人在香港没有可送递法律文件的地址,便需要申请安排国内司法送递香港法院的文件。
  • 在单方面取得香港法院暂准命令之后,申请人便需要通知对方。被申靖人可以在规则指定限期内提出反对。

 

执行已登记判决

在取得香港法院执行命令之后便可以把内地判决/裁决作为香港法院判决去执行

执行香港法院判决之一:向香港法院申请押记令(Charging Order),以质押判定债务人所持有的香港资产(包括物业、上市公司股票、私人有限公司股份等等)。

执行香港法院判决之二:向香港法院申请出售令(Order for Sale)。在成功取得押记令之后,债权人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出售所质押的资产。

执行香港法院判决三:向法庭申请阻止离开香港命令(ProhibitionOrder)。

执行香港法院判决四:「第三债务人命令](GarnisheeOrder)
假如欠债人在香港的银行帐户内有存款,第三者债务人的法律程序可令银行直接向债权人付款还债。

执行香港法院判决五:申请在香港居留的欠债人破产(Bankruptcy)或在香港注册公司(或有资产的海外公司)清盘(Winding up)

 

一般诉讼前调查

  • 当原告人在国内法院取得判决(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之后,假若被告人是香港公司或者在香港有资产的自然人,原告人可以在香港法院申请登记以及执行国内判决前先做一诉讼前调查。
  • 诉讼前调查工作包括:
    • 公司注册处查册;
    • 商业登记查册;
    • 董事名称查册;
    • 诉讼查册;
    • 上述审查之后按结果跟进的查册包括:
      • 更多的公司注册处查册
      • 房屋登记查册
      • 网上公开资料对业务、物业及资产追踪查册

 

法律审查报告

  • 除诉前调查工作外,也可按客户要求拟备一份综合尽职调查法律审查报告(Legal Due Diligence Report)。我们对这方面的工作素有经验。
  • 尽职调查的范围视乎客户所须。针对客户所提出的以下问题,可提供相关尽职调查服务,并出具一尽职法律审查报告,其内容包括以下:
    • 公司成立合法及有效;
    • 公司过往及现任董事及股东;
    • 出资及资产质押(如有)情况;
    • 网上有关被告及其关连公司业务经营的资料;
    • 公司的诉讼和行政处罚情况;
    • 被告及其关连公司是否有面对被清盘或破产的情况;
    • 在掌握上述资料之后所作出的连贯性调查跟进工作--包括董事名字查册(这个可以调查被告人是否其他在香港注册公司的董事)、物业地址查册(这个或会披露被告人或其关连公司是否持有一些物业)与及案件追踪(这个可以了解被告及其关连公司是否正在向一些第三者追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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